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9 一、核廢料處置問題迄今無法取得社會共識,未 有明顯處理進展 (一) 低階核廢料(如電廠污染的手套、防護衣 等)依據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 條例」規定,應於最終處置場址所在地辦理地方性 公民投票。此公投選務工作需請地方政府配合, 由於地方政府婉拒接受委辦,致選址面臨困境。 (二) 高階核廢料(用過燃料棒)處理流程係將用 過燃料棒從反應爐取出,送至燃料池暫存,冷卻 一段時間後,一般流程是移出至乾貯設施暫存, 最後再送到最終處置場存放。目前核一、二廠的 乾貯設施未獲地方政府支持,致無法興建或啟用。 (三)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條件相當嚴 格, 107 年台電公司已完成最終處置場之地質調 查,潛在適合的地點均在東部及離島縣市,惟目 前已有新北、宜蘭、花蓮、臺東、屏東、澎湖、 金門等 7 縣市表態反對,使得地質鑽探工作無法執 行,難以選定最終處置場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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