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10 二、核四廠目前依立法院決議進行資產維護及辦 理燃料外運,系統試運轉測試則尚有部分未獲原 能會審查同意 (一) 103 年 4 月 28 日行政院宣布:「核四 1 號機 不施工、只安檢、安檢後封存;核四 2 號機全部停 工」,核四廠 1 號機自 104 年 7 月 1 日進入封存。 嗣立法院於 105 年 7 月 29 日決議:「核四封存計 畫…不可再編列封存預算, 105 年度啟動研擬廢 止核四計畫, 106 年度起僅以最少經費與人力保 管廠區及相關設備,直至核四廢止」,核四廠爰自 106 年 1 月進入資產維護管理迄今。另立法院於 107 年 1 月 30 日再決議:「…規劃於 109 年底前全 數移出核四燃料棒」,台電公司依決議於 107 年已 完成兩批燃料外運。 (二) 核四廠 1 號機於系統試運轉期間針對安全系 統、非安全系統及共用設備,共需執行 320 份試 運轉程序書,除 12 份不須於燃料裝填前完成爰尚 未執行外,其餘 308 份經濟部於 102 年 4 月責成台 電公司組成「強化安全檢測小組」進行安全檢測再 驗證,全部安檢作業於 103 年 7 月 25 日完成,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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