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31 公投案意旨,以致偏離民意,公投與選舉脫勾, 可有效確保公投結果與民意一致。 又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第 17 條亦規定,主管機關 應於公民投票日 90 日前發布公民投票公告,就公 民投票案投票日期、投票起、止時間、公民投票 案之編號、主文、理由書、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 票案提出之意見書等事項予以公告。上開修正後 規定,將主管機關發布公民投票公告期限,由「公 民投票日 28 日前」修正為「公民投票日 90 日前」, 提供充足時間,使各種公投議題可有更多對話及 討論空間,正、反意見得以進行對話溝通,讓人 民於投票前對於公投案有充足之理解,亦充分瞭 解公投案通過與不通過之影響,進而經理性判斷, 確定投票意向,使公民投票結果能展現真正民意。 三、固定公民投票日期,且定期舉行公投,有利 人民參與,確保投票結果具有民主正當性: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固定公民投票日期,且規範 定期舉行公投,有利人民參與公投。按公民投票 之民主價值,除公民參與形式外,亦包括公投案

RkJQdWJsaXNoZXIy MTQxMTkzOA==