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32 提案、連署、成立、議題倡議與宣傳、社會討論 與思辨,到公民參與投票等過程,人民面對公共 事務,從理性對話、協調溝通,進而尋求共識之 精神。定期舉行公投,公投案提案人可分就所提 公投案各自動員,以提升投票率,從而數個公投 案合併定期舉行之制度,能落實保障公民投票權 之行使。 又公民投票比照公職人員補選有 3 個月選務籌辦 時程,可使選務機關有合理籌辦選務時程,並考 量選務承載能量,因應情況妥慎規劃投開票作 業,選民在投票時亦不致因公投與選舉合併舉 行,致干擾投票之順利進行,可有效保障人民投 票權之行使,確保投票結果具有民主正當性。 四、公投與選舉之宣傳活動或防杜詐偽規制程度 不同,合一為之,有造成選民混淆之虞: 按選舉旨在公平、有效篩選候選人為國舉才,公 投則為對公共事務之決定,前者因涉候選人當選 與否之切身利害,較易有詐偽賄選之可能,故兩 者之宣傳活動或防杜詐偽規制程度不同,合一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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