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34 (二)本案不通過之法律效果: 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,依公投法第 32 條規定,主 管機關公告公民投票之結果起 2 年內,不得就同一 事項重行提出。又公民投票公告發布期限、舉行 投票日期,應依現行公投法第 17 條、第 23 條規 定辦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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