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49 一、投票時間: 中華民國 110 年 12 月 18 日(星期六)上午 8 時起 至下午 4 時止。 二、投票權人資格: 中華民國國民,年滿 18 歲,即民國 92 年 8 月 28 日以前(包括當日)出生,現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 6 個月以上,即於民國 110 年 2 月 28 日以前(包 括當日)遷入設有戶籍,至民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繼續居住,無受監護宣告(禁治產宣告)尚未撤銷 者,為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 17 案至第 20 案投票 權人。 三、投票權人投票應注意事項: (一) 投票地點:投開票所地點請見投開票所一覽表。 (二) 投票時須攜帶本人國民身分證、印章及投票 通知單;如未攜帶投票通知單,務請記住投票通 知單上之名冊號次,於領票時告知發票管理員。 國民身分證如有遺失,請於投票日前至戶籍地戶 政事務所申請補發(投票當日,戶政事務所不受理 換補發國民身分證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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