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50 (三) 110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原定投票日期為 110 年 8 月 28 日,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, 改定於 110 年 12 月 18 日舉行投票,故投票權人 仍以原投票日 110 年 8 月 28 日有投票權資格之投 票權人為限。另依公民投票法第 24 條準用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第 20 條規定,已編入投票權人名冊 之投票權人於 110 年 8 月 9 日(含當日)以後遷出 者,仍應在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。 (四) 投票權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 票;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。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 達投票所尚未投票者,仍可投票。 (五) 投票權人及依規定陪同之家屬或陪同之人請 勿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進入投 票所,如有攜帶行動電話或其他具攝影功能之器 材者,請投票權人或其陪同之家屬或陪同之人將 行動電話或具攝影功能之器材暫請他人代管或交 由投票所工作人員(查驗國民身分證管理員)代為 保管 ( 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,不在此限 ) 。 (六) 投票權人在投票時,如果有下列情事之一, 經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,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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