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51 而不退出者,依公民投票法第 43 條規定,處 2 年 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 金。 1. 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、符號或圖像 之貼紙、服飾或其他物品、在場喧嚷或干擾、勸 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,不服制止。 2.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。 3. 有其他不正當行為,不服制止。 (七) 投票權人領得公投票後,應立即使用選舉委 員會製備之圈選工具,自行於「同意」或「不同 意」上方圈選欄圈蓋,並將公投票摺疊投入票匭, 不得逗留或將公投票攜出投票所。如將公投票攜 出投票所,依公民投票法第 41 條規定,處 1 年以下 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。 四、公投票顏色: (一) 第 17 案公投票顏色:白色。 (二) 第 18 案公投票顏色:淺黃色。 (三) 第 19 案公投票顏色:淺粉紅色。 (四) 第 20 案公投票顏色:金黃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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