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56 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 (二)妨害投票罪(刑法分則第 6 章): ● 第 142 條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妨害 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,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● 第 143 條 有投票權之人,要求、期約或收受賄賂或 其他不正利益,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 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。 ● 第 144 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,行 求、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,而約其不 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,得併科二十一萬以下罰金。 ● 第 145 條 以 生計上之利害,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 一定之行使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●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,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 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,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 票權而為投票者,亦同。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● 第 147 條 妨害或擾亂投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 ● 第 148 條 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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