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29 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: 行政院意見書 依 108 年修正之「公民投票法」(以下簡稱公投 法)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,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六,自中華民國 110 年起,每 2 年舉行 1 次。該項規定固定公民投票日期,且規範定期舉 行公投,使公投與選舉分開辦理,基於下列理由, 宜予維持: 一、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直接 民權行使之本旨與人民期待: 公投法之立法,係為落實主權在民之原則,確保 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。而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, 於第 23 條規定公民投票日定於 8 月第 4 個星期 六,自中華民國 110 年起,每 2 年舉行 1 次,係基 於保障國民行使公民投票直接民權之原則,爰固 定公投日期,以利人民參與及主管機關規劃辦理; 另考量我國選舉係 2 年 1 次,為使公民投票得以有 理性討論之時間,爰規定公民投票每 2 年舉行 1 次 以錯開選舉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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