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7案至第20案公投公報電子書

30 107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合併舉行 10 案全國性公 民投票案,依修法前公投法規定實踐結果,已凸 顯公投法制存在公民投票案成案至投票時間過短, 民眾未能有充分時間知悉公民投票案內容,社會 對話及討論時間不足,且未提供合理籌辦公民投 票事務時程等問題, 108 年公投法之修正,即為改 善公投制度設計,彰顯公民投票之民主價值,符合 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行使之本旨與人民期待。 二、公投與選舉脫勾,公投議題可有效進行社會 溝通及理性辯論,使公民投票結果展現真正民意: 公民投票為民意政治之體現,公民投票結果對法 律及重大政策具有長期性及決定性之影響,是對 「事」之投票,與選舉係決定有任期制之公職人員, 是對「人」之投票有別,二者性質不同,投票效 果亦不同。公民投票係將社會存有正反意見之議 題,交由人民藉由投票表達同意與否予以決定, 108 年修正之公投法第 23 條,使公投與選舉分開 辦理,可避免因公職人員選舉之政黨或候選人競 爭交互影響,模糊公投議題焦點,或使選民混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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